2017年7月2日 星期日

台北市光鹽關懷發展協會章程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光鹽關懷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協助全人關懷,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活動,促進社區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幫助弱勢族群以學習技能及參與服務的方式謀生自立。
二、提供促進社區發展之正當休閒活動及社會公益活動。
1.       辦理社區年長者之身心靈健康講座及活動課程,以提升年長者家居生活品質。
2.       辦理社區婦女之身心靈健康成長課程,提供婦女親職教育、家庭管理、婦女權益及婚姻關係等提升婦女家庭生活品質之課程。
3.       辦理兒童、青少年生命教育、品格教育及課後輔導等課程,協助兒童及青少年建立正確的生命態度及健康的品格習慣。
4.       辦理單親家庭、外籍配偶家庭之家長支持團體、法律講座及親職教育等促進家庭生活適應之活動。
三、辦理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課程、活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    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贊助會員無需經理事會通過。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述各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經函請繳費逾六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會員退會時,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死亡或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三、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四、    被罷免或撤免者。
五、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原則上以聯席會議方式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均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佰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補助款︰政府機關或有關單位補助之經費。
六、    委託收益。
七、    基金及其孳息。
八、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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